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外交机构内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的,由其派出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国家安全机关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的,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国家安全机关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国家安全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