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保证人应当填写取保候审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