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级安委办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和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城市开展复核工作,具体对参评城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评价细则》中的项目进行现场复核,综合提出复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