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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检查处理外汇违法行为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如实记录案件涉及的情节,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应当按照相关档案管理办法将案件办理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建立案卷归档。 第七十九条 外汇执法人员在检查处理外汇违法行为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本办法中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和“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其他“日”是指自然日。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皆包括本数。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文书材料的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规定。外汇局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并单独编制文号。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汇发〔2002〕79号印发)同时废止。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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