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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2003年) 一、

一、 提高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的指导性限额,对2002年7月11日发布的《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68号)(以下简称《细则》)中的购汇指导性限额调整如下:

(一) 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注:不含边境游):居民个人因出境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 (二) 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居民个人并未出境,但因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事由需购汇时,其购汇指导性限额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次等值3… (三) 取消《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14岁(含14岁)以下儿童购汇的指导性限额不再减半执行,按上述指导性限额全额供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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