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2年) 第二节
第二节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科学设置、合理搭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在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逐步做到属于地方政府事务,其自有收入不能满足支出需求的,中央财政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属于中央委托事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足额安排资金;属于中央地方共同事务,明确各自支出的分担比例。
——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特别是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优先弥补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收支缺口。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充分发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积极作用。
——加快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有效调节省内基本公共服务财力差距的功能。已实施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地区,省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对县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没有实施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地区,省、市级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对县级政府的转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