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2年) 第二节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医疗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衡发展,制定“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和药品生产流通等具体标准,由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居民健康档案

城乡居民

为辖区常住人口免费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

健康教育

城乡居民

免费享有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等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城乡居民具备健康素养的人数达到总人数10%

预防接种

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传染病防治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相关人群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及时得到发现登记、报告、处理,免费享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达到10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100%

儿童保健

0—6岁儿童

免费建立保健手册,享有新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体格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儿童系统管理率达85%以上

孕产妇保健

孕产妇

免费建立保健手册,享有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

老年人保健

65岁及以上老年人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健康危险因素调查、一般体格检查、中医体质辨识,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老年居民健康管理率达到60%

慢性病管理

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随访和康复指导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70%

卫生监督协管

城乡居民

免费享有食品安全信息、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咨询、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等服务与指导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70%以上

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

基本药物制度

城乡居民

享有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并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覆盖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

药品安全保障

城乡居民

享有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物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

药品出厂检验合格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