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基本社会服务
国家建立基本社会服务制度,为城乡居民尤其是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提供物质帮助,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有尊严地生活和平等参与社会发展。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社会服务:
◆为城乡困难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
◆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为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提供救助;
◆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
◆为残疾人、孤儿、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福利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为优抚安置对象提供优待抚恤和安置服务;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婚姻登记服务;
◆为身故者提供基本殡葬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