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2年) 第二节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为实现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全民,并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险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险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基本养老金

用人单位缴纳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职工缴纳本人工资的8%,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人数3亿人左右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6周岁以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基础养老金不低于每人每月55元,并逐步提高标准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负担,个人缴费部分政府适当补贴

参保人数4.5亿人左右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基础养老金不低于每人每月55元,并逐步提高标准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负担,个人缴费部分政府适当补贴

参保人数5000万人左右

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左右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纳本人工资的2%,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人数2.6亿人左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居民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左右

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不低于360元,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非从业居民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左右

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不低于360元,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率稳定在90%以上

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职工

支付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金标准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费,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人数1.6亿人左右

工伤保险

职工

基金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伤残、护理及工亡等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及护理待遇、5—6级伤残津贴待遇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根据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缴费,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人数2.1亿人左右

生育保险

职工

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用人单位缴费,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人数1.5亿人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