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25年) 4 应急响应 4.2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25年) 4.2 4 应急响应 4.2 指挥协调 4.2.1 一级应急响应 4.2.1.1 地方应急处置 4.2.1.2 国家应急处置 (1) 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国民航局和军队等迅速组织、协调开展灾情航空、航天侦察。 (2) 中央空管办、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有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和单位尽快抢修本部门本单位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 (4) 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派出侦查小队前突侦查,在移动通信网络和互联网中断、道路损毁、电力中断等极端情况下,调派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协调开辟应急救援空中投送… (1) 派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地震救援、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赶赴灾区搜救被困人员。根据实… (2) 组织跨地区调拨救灾物资和装备,协调落实中央补助地方救灾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 组织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队伍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病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 (4) 指导、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供应以及交通的畅通。 (5) 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 指导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协调、调派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力量支援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 (7) 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协助做好余震防范工作。派出地震现场烈度调查队伍,开展烈度评定工作。指导灾区开展… (8) 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 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非必要出行,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 (11) 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2) 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抢险救援队伍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3) 其他重要事项。 (1) 了解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 (2) 根据灾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救灾物资和装备。 (3) 协调指导国家有关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 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保障。 (5) 协调安排灾区伤病员转移治疗。 (6)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协助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其他任务。 4.2.2 二级应急响应 4.2.2.1 地方应急处置 4.2.2.2 国家应急处置 (1) 派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地震救援、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医疗卫生、红十字、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赶赴灾区搜… (2) 组织跨地区调拨救灾物资和装备,协调落实中央补助地方救灾资金。 (3) 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4) 根据需要派出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监测评估、群众安置、医疗救治等专项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 指导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协调、调派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力量支援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 (6) 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协助做好余震防范工作。派出地震现场烈度调查队伍,开展烈度评定工作。指导灾区开展… (7) 协调非灾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8) 需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4.2.3 三级、四级应急响应 4.1 目录 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