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际发展合作署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下列措施,予以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