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国防科工局可以配置辅助人员参与执法活动。辅助人员承担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工作,不得独立开展执法活动。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