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询问情况、检查情况等,由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人和执法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人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 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