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有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
指使、组织考试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
指使、组织考试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