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 第五条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报名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由其报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