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 第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根据本办法规定由监考人员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监考人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