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将本地区考试违纪的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司法部备案。在考试组织和考试进行的过程中发生特别严重的考试违纪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司法部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建立考试违纪人员及处理结果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