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应试人员作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当年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决定之前,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