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考生,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采取适当的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