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