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具体选取咨询评估机构,除绝密事项外,均通过委内委托评估系统办理,具体程序是:
按照投资决策委内职责分工,由主办司局通过委托评估系统提出咨询评估申请,填写事项基本情况、评估要求、评估时限等,申请事项填写完毕并确认后,由委托评估系统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
主办司局对自动生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对符合回避原则的予以确认,完成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委托评估系统再次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由主办司局核实并最终完成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委托评估申请发送投资司审核,投资司对委托评估的必要性、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选取等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发回主办司局。
主办司局根据审核后的委托评估申请,办理咨询评估委托书发文事宜。
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