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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2022年) 二、

二、 加快推进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对照《实施方案》中的信用信息共享清单,推进本辖区内纳税信息、生态环境领域信息、不动产信息、行政强制信息、水电气费缴纳信息和科技研发信息等由地方政府负责的信息归集共享,并由省级节点统一共享至国家平台。其中,行政强制信息要按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制定的数据归集标准及时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于年底前实现全量报送。要压实部门责任,分解工作任务,加大协调督促力度,确保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时限要求完成信息归集共享任务。

《实施方案》中已明确属于全国集中管理但“总对总”共享方式尚未实现或共享内容不充分的信用信息,各地可先行推进共享。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需求和工作实际,在《实施方案》规定的信用信息共享清单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扩大信息归集共享范围,拓展数据共享的广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