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年)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品及服务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