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年) 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目录范围内规定具体品种,并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