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3年) (二)
(二)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争取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
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并充分发挥引导和撬动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领域。”
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重点,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采取抽查等方式开展项目监管,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监管,项目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删除第二十四条。
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第二款第六项修改为:“(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在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切块、打捆等方式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在分解投资计划时,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项目明确具体资金安排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