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3年) (六)
(六)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