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2013年) 二十六、

二十六、 限制类“十五、消防”第4项“防火门项目”修改为“防火阀门(包括防火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木质防火门、采用酸洗磷化生产工艺的钢质和钢木质防火门、新建初始规模小于6万平方米/年的防火卷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