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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指定行政复议人员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行政复议人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