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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告知申请人不再处理,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