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其他国务院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同一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其他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其他国务院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同一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其他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