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范围: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或者对工作人员的态度作风提出异议;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的业务政策、内部工作制度或者工作程序提出异议的;

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文件制定、实施情况进行咨询的。

信访事项按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