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