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四十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四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四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