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