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必要的证据;
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