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对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认为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