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