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如案情复杂、书面审查无法查明案情的,也可以采取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实地调查、邀请专门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