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13.

13. 将第十二条中的“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修改为“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