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7.

7. 将第十八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