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