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委领导批准后,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将履行情况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