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行政应诉 第二十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应诉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接收。公文收发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的,应当于当日即时转送行政复议办公室。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