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四)

(四) 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安全性、技术必要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