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二)
(二)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科研项目涉及到应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的实验活动的,承担单位应当将立项结果报国家卫生计生委;科研项目涉及到应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实验活动的,承担单位应当将立项结果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科研项目立项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