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七、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七、 七、 《消毒管理办法》 (一) 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 (三)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 (四)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每年复核一次。” (五)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六)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 (七)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生产企业申请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华责任单位申请进口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要… (八) 删去第三十条。 (九)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十) 在第三十一条后增加一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批准内容。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类产品不再按新消毒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十一)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十二)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十三)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十四)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新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受到质疑的;(二)产品安… (十五)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重新审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 (十六)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一)产品原料、杀… (十七) 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 (十八) 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引用法条 消毒管理办法(2002) 消毒管理办法(2016)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