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四、

四、 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