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十三)

(十三)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将第四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护士管理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