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四、

四、 将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具有满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第六项修改为:“(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八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质量控制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第七项修改为:“(七)具有与所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