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十四、

十四、 将第五十条修改为:“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资质继续有效。资质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认可延续。”